同为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08-24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7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为股份”)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
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同为股份限制性
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确定首次授予人数共计 117 人。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管理者、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5,400,000 股调整为 5,327,748
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4,320,000 股调整为 4,262,199 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 80%;预留部分由 1,080,000 股调整为 1,065,549 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 20%。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89 元,系
根据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之较高者确定。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遵循首次
授予时的定价原则确定,即依据下列价格的较高者确定:(1)授予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2)授予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4、对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0 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4 个月后,在未来 36 个月按
照 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4 个月后,在未来 24 个月按照 50%、50%的比例分
两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首次授予日起 1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6 个月内的最后 30%
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首次授予日起 2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8 个月内的最后 30%
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首次授予日起 3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性 股票第三个解除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50 个月内的最后 40%
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 自预留授予日起 1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6 个月内的最后 50%
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 自预留授予日起 2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8 个月内的最后 50%
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达到以下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15%;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30%,且为正数。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20%;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69%,且为正数。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 20%;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120%,且为正数。
注: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20%;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69%。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20%;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120%。
注: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
考核结果挂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划分为 A、B+、B-、C、D 五档,分别对应不
同的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锁比例 100% 100% 80% 5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 或 B+,则激励对象当年解锁比
例为 10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或 C,则激励对象当年
依照相应比例解锁,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D,则激励对象当年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
2、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
核实〈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
卖的行为。
6、2019 年 1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相关事项的调整程序合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确认办法合
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
实,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2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
期为 2019 年 1 月 15 日。
8、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陆裕刚、申靖、龚倩倩三
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11,174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为限制性授予价格 3.89 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9、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在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887 元。
同时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学贤、陈忠华、
王云松、张潇飞四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53,832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限制性授予价格 3.887 元。
二、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
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19 年 8 月 26 日
(二)授予价格:5.78 元/股
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11.55 元/股的 50%,即 5.78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10.98 元/股的 50%,即 5.49 元/股。
(三)授予数量:939,866 股(预留部分)
(四)授予人数:17 人
(五)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 预 留 限 制 性 股 占 目 前 总 股 本
姓名 职务
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杨晗鹏 董事、副总经理 138,000 12.9511% 0.0627%
董事、副总经理、
刘杰 12.9511% 0.0627%
财务总监 138,000
骨干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663,866 62.3027% 0.3016%
其他人员(15 人)
预留部分 125,683 11.7951% 0.0571%
合计 1,065,549 100.0000% 0.4840%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2、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220,151,025 股。
(六)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20%;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69%。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20%;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120%。
注: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遵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即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业务目标达成结果、个人发展目标达成结果两个方面,且相对
权重根据不同激励对象所在岗位、职级等情况确定。
业务目标考核旨在关注被考核者对支撑所在组织的绩效目标达成的贡献情
况,同时需保证与公司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保持一致。
个人发展目标旨在考核个人在应对工作能力方面的挑战中的能力提升结果。
只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时,激励对象方可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
结果挂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划分为 A、B+、B-、C、D 五档,分别对应不同的
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A B+ B- C D
解锁比例 100% 100% 80% 5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 或 B+,则激励对象当年解锁比
例为 10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或 C,则激励对象当年
依照相应比例解锁,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D,则激励对象当年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要求。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2019 年 8 月 23 日
的收盘价为 11.69 元,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11.69 元/股)。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费用影响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数量(股)
939,866 555.46 122.08 326.56 106.82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2、上述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 2019 年 8 月 26 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39,866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8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此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
九、律师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董事会已取得合
法授权,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审批程序;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满足《管理办法》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预留部分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