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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7年3月修订)2017-03-10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7 年 3 月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下列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和《广东新宏泽包
                                                               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定,制定本规则。
                                                               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2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
       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
序号                  修订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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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方式通知各股东。
                                                                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安排股东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的股东大会,公司发布股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以公告方式进行
       催告。




                                                                            2
序号                  修订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5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包括以下内容: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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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的一名监事主持。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3
序号                  修订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7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投票权。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8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系;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
       议表决;                                               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
       决议。                                                 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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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订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9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事、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10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连续 18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
       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案。
       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     (二)监事会、18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公司董事、   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监事人选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应在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
       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每名董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     本情况。
       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所持股份的半数。
       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
       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监事)


                                                                           5
序号                  修订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对
       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
       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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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如下: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内,
                                                                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经营性土地等资产,以及出售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二)在一年内公司资产抵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内,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风险投资等)、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 70%时,任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何资产抵押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圳证券
                                                                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其审核批准的权限按公司章程
                                                                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长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其余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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