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宏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7-08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2-23 楼,邮编:518048

      22-23/F.,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C.P.C.518048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7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
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燕律师、张鑫律
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21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
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
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
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7日15:00时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
镇观光路大富工业区新宏泽工业园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张宏清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7日上午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6日下午15:00至
2017年7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3名,均
为截至2017年7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01,7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001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2名,均为截至2017年7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

                                     3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000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经审议,张宏清先生、孟学女士、肖海兰
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张宏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2《选举孟学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3《选举肖海兰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经审


                                   5
议,黄伟坤先生、岳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黄伟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2《选举岳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经审议,林镇喜先生、郭明亮先生当选为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监事黄绚绚女士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
年。
    3.01《选举林镇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2《选举郭明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6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7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    燕




                                                       张   鑫




                                            2017 年 7 月 7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