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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维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6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基金管理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朱晓鸥女
士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
   2、本次交易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原则合
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有利于借力资源优势,降低公司投资风险、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增
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
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同意公司6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
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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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世练                   金立文                   陈永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