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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维克:公司章程(2019年4月)2019-04-10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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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深圳市英维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
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7877383X6。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Envicool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 1303 号鸿信工业园 9 号厂房 1-3 楼。
邮编:51811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4,838,88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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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加强技术创新和科学管
理,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扩大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得
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化机房温控设备、通信及电子产品温控
设备、信息化机房配套设备、通信网络配套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专用控制设备、高效节
能设备、精密空调设备、通讯机柜空调设备、户外机柜、机柜、冷水机组、暖通及热泵设备、
工业空调、军用空调、特种空调、不间断电源、数据中心微模块系统、机房系统、监控系统、
自动切换系统、供配电系统、电池、冷冻冷藏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研发、组装、生产、
销售、安装、维修;承接设备温控系统、节能系统、机电及建筑智能化的设计、集成、安装、
技术咨询服务;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及销售;能源监测及运营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国内
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
元(RMB1.00)。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
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公司发行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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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股本总额人民币 6,000 万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                       2323.206            38.7201

      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589.056             9.8176

                          齐勇                                540.450             9.0075

                         韦立川                               324.180             5.4030

                          吴刚                                216.126             3.6021

                         游国波                               216.126             3.6021

                         冯德树                               216.126             3.6021

                          刘军                                216.126             3.6021

                         欧贤华                               216.126             3.6021

                          陈涛                                216.126             3.6021

                         王铁旺                               216.126             3.6021

                          陈川                                216.126             3.6021

                         方天亮                               173.418             2.8903

                          李冬                                173.418             2.8903

     嘉兴秉鸿宁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7.264             2.4544

                          合计                               6,000.00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4,838,88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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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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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可以实施。公司依照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职的,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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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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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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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
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
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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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 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获赠现金资产的除外)、债
     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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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
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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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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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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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书面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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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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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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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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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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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董事会应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
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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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
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
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
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       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
     东大会决议。

     (四)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
     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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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更换监事时,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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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
作出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议案决议之日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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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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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前款情形发生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
到合理的限制。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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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的 2 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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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及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

       (一)     根据《公司法》、本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贷
款融资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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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等行
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收购出
售项目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
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且不满 3,000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满 3,000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四)       公司对外担保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标准的,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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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以下事项:

       1、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贷款融资等交易事项,同时
符合以下指标的,由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
金额在 100 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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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 万、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者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控股的关联法人发生的在上述金额以内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董事会审批。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邮件、电
子邮件或专人送达),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经理。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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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计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
会等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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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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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
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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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2 人,职工代表 1 人,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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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至少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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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兼顾业务发展需要和股东稳
定回报,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报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期间间隔: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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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及比例:

       (一)     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的条件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二)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公司应实施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以上“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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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中,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同意。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
     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
     监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同意。

     (四)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       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一)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新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还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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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表决通过。

     (三)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四)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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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达;

     (二)       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       以邮件方式送达;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传真、电子邮
件方式送出的,发送当天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传真、邮件、电子邮
件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只要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表决情况合法有效,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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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信息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
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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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二)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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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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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工商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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