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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维克: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1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19 年 4 月
保荐代表人名称:何书茂、赵桂荣       保荐机构编号:Z2634400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
期已经届满,华林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注册地址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主要办公地址
                                 厦6层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                           何书茂、赵桂荣
联系电话                         0755-82707983


                                  -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37
注册资本                        21,501.2314 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 1303
注册地址
                                号鸿信工业园 9 号厂房 1-3 楼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 1303
主要办公地址
                                号鸿信工业园 9 号厂房 1-3 楼
法定代表人                      齐勇
实际控制人                      齐勇
联系人                          欧贤华
联系电话                        0755-6682316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12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2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17 年 4 月 25 日、2018 年 2 月 6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制度,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
                               经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审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阅。
                               经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年报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每年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

                                   -2-
            项目                                      情况
                               查,历次现场检查认为发行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执行情况基本良好;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业务独立、经营稳健,不
                               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相关
                               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保荐期间,保荐机构针对以下事项对公司予以督导和
                             重点关注:(1)上市公司独立性;(2)内控制度;(3)三会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运作情况;(4)关联交易;(5)对外投资及担保等;(6)募
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等。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等)情况
                             诺。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及时设立募集专户,并与相关银行签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
                               订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通过定期查询专
存储制度情况、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资金使用情况及实地查看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等方式加
户情况、调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强对募集资金监管。
目的实施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了解了发行人“三会”的
                               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保荐代表人未列席发行
情况
                               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三会”会议文件进行了审
                               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每年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7、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理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
的培训情况
                               特定人员股份减持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发行人股价异动及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
                               相关媒体报道情况,督促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就相关事
报道的关注与核查情况
                               项予以解释说明或公告。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
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利益行为的调查情况
10、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           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的情况。
11、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
理人员持股变动的关注情况       股无违反相关规定的变动。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对涉及募集
12、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资金存放与使用事项、公司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了独立

                                       -3-
             项目                                        情况
                               意见;另外,保荐机构按期出具了对公司的年度保荐工作
                               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生发表公开声明的情
13、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生向交易所报告的情
14、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况。
15、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
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
                             文件,积极配合交易所工作。
报送文件等)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   项                                      说   明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及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投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项目结项的议案》,同意“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产
                                         业基地建设项目”缩减投资规模并将该项目剩余
                                         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精密
                                         温控节能设备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时间调整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核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
                                         市康子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54 号),核准公
交易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
                                         宜。2018 年 5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
                                         书》。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
场检查、培训、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
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事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
良好。


                                          -4-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
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该等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使用
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本保荐机构将对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




                                  -5-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何书茂


                                                         年   月   日
                        赵桂荣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林立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