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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维克: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9-04-10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23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4 月 9 日,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4 月 8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
工作。

       7、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8、2017 年 10 月 9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10、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及《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12、2018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并于2018年8月7日前
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3、2019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
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14、2019年4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17 年 4 月 25 日为
授予日,授予 155 名激励对象 20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
作,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2,092,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923549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4.617745 股。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02,584,3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00000 元人民币现金。由于上述
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
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
法”的规定:“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即 Q=Q0×(1+n)=2,092,000*(1+1.4617745)≈5,150,032 股

       经过上述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92,000 股调整为 5,150,032 股。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满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
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届满。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一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为不适当人选;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二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8 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12,549.43 万元(未扣除激
        (1)以 2014-2016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8 年净利    励成本),相比 2014-2016
 三
        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2)以上“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净利润均值增长 106.70%。
                                                             公司已达到本次业绩指标
                                                             考核条件。
                                                               1、2018 年度,36 名激励
                                                               对象综合考评结果 S≥9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104 名激励对象综合考评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 结果 90>S≥80,达到考核
        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考评结果(S)划分为 要求,满足首次授予限制
        S≥90、90>S≥80、80>S≥60、S<60。考评结果为 S≥90, 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锁
 四     按照标准系数 1.0 解除限售、考评结果为 90>S≥80, 条件,按照标准系数 1.0
        按照标准系数 1.0 解除限售、考评结果为 80>S≥60, 解除限售。
        按照标准系数 0.8 解除限售、考核结果为 S<60,不得 2、6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申请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由 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
        公司回购注销。                                         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40%。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0 人,可申
         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41,792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31%。
         具体如下: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   获授的首次部
                                                          的限制性股   售的首次授予   售的授予限制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分限制性股票
                                                          票的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     性股票数量
                                (股)       数量(股)
                                                            (股)         量(股)           (股)
方天亮     董事、财务总监     180,502       86,162         36,100        34,464         109,938
陈川          副总经理        180,500       86,162         36,099        34,464         109,937
王铁旺        副总经理        180,500       86,162         36,099        34,464         109,937
陈涛          副总经理        180,500       86,162         36,099        34,464         109,937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4,509,971     4,509,971       901,939      1,803,936      1,804,096
(业务)人员(136 人)
           合计              5,231,973     4,854,619      1,046,336     1,941,792      2,243,845
             注 1: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方天亮先生、副总经理陈川先生、王铁旺先生、陈涛先生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是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转增后)344,648 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 377,354 股的合计数。

             注 2:上述表格中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是单个激励对象所获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乘以本次解除限售比例(40%),以舍尾

         方式进行加总所得,故存在因舍尾造成的股数差异。

             注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时,其买卖股票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

         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140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
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公司 140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为 140 名激励对象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的 1,941,792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
锁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须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回购部分限制性股
票外,其他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所获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已经满
足本次解锁所需的所有条件,公司就本次解锁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进行本次解锁。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
英维克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事项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