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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维克: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公告2019-07-31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47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公告


     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秉鸿宁
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
披露了《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5,
以下简称“预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秉鸿宁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秉鸿”)计划自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296,776 股,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2.0000%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减持深圳市英维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实施进展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东上海
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秉鸿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已达到本次计划减持数量的一
半,相关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明细
     (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秉原减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1
公告于 2019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本
次注销完成后,公告总股本由 215,012,314 股变更为 214,838,880 股。故 2019 年 5 月 25 日已披露的《关于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及本公告中涉及的减持股数、减持比例和持股比例均按最新
的总股本 214,838,880 股调整计算。
                                                                                             占公司目前
                                                           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股数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总股本比例
                                                             (元/股)          (股)
                                                                                               (%)
 上海秉原       集中竞价       2019.6.27 -2019.7.30         16.71-18.30         2,148,300        1.0000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嘉兴秉鸿未减持公司股份。
          2、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后,股东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占公司目前                   占公司目前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总股本比例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7,603,185          3.5390%     5,454,885        2.5390%
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                     7,603,185         3.5390%      5,454,885       2.539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047,308          0.9530%     2,047,308        0.9530%
嘉兴秉鸿宁川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伙)
                        合计                     2,047,308         0.9530%      2,047,308       0.9530%

                        无限售条件股份                588,689       0.2740%       588,689        0.2740%
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73,608          0.6394%     1,373,608        0.6394%
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                     1,962,297         0.9134%      1,962,297       0.9134%

                        无限售条件股份                526,615       0.2451%       526,615        0.245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
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28,770          0.5719%     1,228,770        0.5719%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755,385         0.8171%      1,755,385       0.8171%
         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所持 30%部分的首发后限售股已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解除限售。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上海秉原、嘉兴秉鸿的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秉原、嘉兴秉鸿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
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尚未执行完毕,上海秉原、嘉兴秉鸿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
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继续实施相关股份减持计划。
    上海秉原、嘉兴秉鸿将持续告知公司其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实施进展告知函》。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