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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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 217 号
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9年8月2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2019年9月18日15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
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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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
月17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2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126,032,77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58.6639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0 股,占贵
公司股本总额的 0 %。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 0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 0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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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
2、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105,080,0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方天亮先生、陈涛先生、王铁旺先生、陈川先生回
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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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齐勇先生、韦立川先生、欧贤华先生、
方天亮先生、邢洁女士及朱晓鸥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如下:
3.1 选举齐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2 选举韦立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3 选举欧贤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4 选举方天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5 选举邢洁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6 选举朱晓鸥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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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陈永康先生、屈锐征女士及文芳女士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4.1 选举陈永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2 选举屈锐征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3 选举文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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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7、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刘军先生及冯德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7.1 选举刘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2 选举冯德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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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217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林晓春
廖奕霖
2019 年 9 月 18 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