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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维克: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2019-11-21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9-067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 14,773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69%,
授予日 2017 年 4 月 25 日,涉及回购注销人员为 3 人,回购价格为 11.963 元/

股。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14,838,880 股减至 214,824,107
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原激励对象李建军等 3 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不再具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4,773 股。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减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
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688 号)》。
    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4 月 8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
    7、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8、2017 年 10 月 9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10、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及《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并于 2018
年 8 月 7 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3、2019 年 1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6、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由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李建军等 3 名,
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三、回购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一)回购数量、价格的确定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若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82,092,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923549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4.617745股;不送红股。
    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0,258.4346万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
送红股。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501.2314万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
送红股。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部分
    原激励对象李建军等3名首次授予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000
股,授予价格为30.26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4月25日。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6,000股×(1+1.4617745)≈14,773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派息(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30.26元-0.2923549元=29.9676451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影响)
    P=P0÷(1+n)= 29.9676451元÷(1+1.4617745)≈12.173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③派息(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12.173元-0.060000元≈12.113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③派息(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12.113元-0.150000元≈11.963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过上述调整,本次回购价格为11.963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73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069%。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回购价款合计为 176,729.39 元,
      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14,838,880 股减至 214,824,10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回购注销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41,018,011      65.64          -14,773         141,003,238       65.64
非流通股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3,820,869    34.36             -            73,820,869        34.36
三、总股本             214,838,880      100.00         -14,773         214,824,107      100.00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为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