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3-28
证券代码:002839 证券简称:张家港行 公告编号:2017-013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5:00 起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张家港农商银行七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行董事长王自忠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0516810 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07526665 股的 41.5218% 。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9741463 股,占
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78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0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775347 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本行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购置苏州分行(拟筹)营业用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485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9% ;反对票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485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9% ;反对票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4456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98%;反对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机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485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9% ;反对票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4456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98%;反对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484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票 3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林惠、邵禛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