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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家港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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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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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
受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
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星期五)下午2:30时起在张家港市杨舍镇
人民中路66号张家港农商银行七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向公司股东
发出了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


                                                                        1/6
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7 年 9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2:
30 时起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张家港农商银行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9 月 7 日至 2017 年 9 月 8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7 日
下午 15:00 起至 2017 年 9 月 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
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公司股份 747,414,5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501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公司股份 746,680,2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095 %;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4,2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0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
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
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发行规模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4)债券期限
    (5)债券利率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转股期限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0)转股数量和确定方式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12)赎回条款
    (13)回售条款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6)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7)募集资金用途
    (18)担保事项
    (19)决议有效期
    2、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
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6、关于制订《资本管理规划(2017 年~2019 年)》的议案
    7、关于制订《外部监事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
实、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主办律师:


黄宁宁                                      林    惠


                                             张   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