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顾问,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张家港行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 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2016 年 1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0 号)的核准,张 家港行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0,760,000 股。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17]69 号)的同意,张家港行股票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张家港行总股本为 1,807,526,665 1/6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 1,310 名 自然人股东,共计持有股份 653,476,994 股,占总股本 36.1531%,锁定期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将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根据《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如下: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自 2013 年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新增股东共 166 名,均已做出如下 承诺:自所持张家港农商行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 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 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 份。” (注:该 166 名新增股东中,因其入股股东类别不同,分别遵守不同的锁定 承诺,具体为:134 名以外部自然人股份性质新入股东,其遵守自登记至股东名册 之日起的 36 个月锁定承诺;1 名通过法院拍卖司法裁定方式新入股东,其遵守自 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的 36 个月锁定承诺;1 户新入股股东为法人股东类别,其遵 守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的锁定承诺:30 名以内部职工股类别新入股东,其遵守自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的锁定承诺) 综上,该 166 名新增股东中,曹士兵等 55 名外部 自然人股东对于前述自登记至股东名册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承诺已届满,故本次申 请解除股份限售,其余 111 人尚在锁定承诺期中,将于未来两年内分批解禁。 3、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限售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 2/6 一致,除上述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不存在其他承诺。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也未发生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东类别汇总 股东类别 户数 锁定承诺 所持股份(股) 备注 其中 1 户为 2013 起至招股书签署日新 法人股东 1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758,086,232 增法人股东 IPO 初始登记时,法人股股东中国有股 履行转持社保理事基金义务,故上市后 全国社会保 新增一家全国社保理事基金,承继原 6 障基金理事 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18,076,000 家国有法人股东承诺,锁定期为自上市 会转持一户 之日起的 36 个月,持有股份数为 18076O00 股。 原始外部自 125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621,958,788 按《公司法》法定承诺 然人股东 自 2013 起至 2015 年 1 月 24 日新增股 自登记至股东清册之日 东共有 55 名,该 55 名股东限售承诺期 自 2013 起至 134 起 36 个月且需满足《公 62,010,358 满解禁,将与原始外部自然人股东同时 招股书签署 司法》法定承诺 解禁;2015 年 1 月 24 日后新增股东将 日新增外部 陆续在未来两年内分批解禁。 自然人股东 自法院裁定之日起 36 1 个月且需满足《公司法》 1,165,491 法定承诺 内部职工股 其中 10 名为 2013 起至招股书签署日新 (5 万股以 78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160,023,393 增内部职工股东 上)1 1 招股说明书员工锁定承诺事项中有 1 名持股 5 万股以上员工因死亡,其持有的股份分割为 6 名法定继承人 继承(职工股股份性质不变),故持股 5 万股以上内部职工人数减少 1 名,持股 5 万股以下内部职工股人数增 加 6 名,上述人员均已签署员工股锁定承诺。 3/6 内部职工股 其中 20 名为 2013 起至招股书签署日新 (5 万股以 7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1,560,749 增内部职工股东 下) 首发时持有 首发时持有本行的外部董监事签署不 本行股份的 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821,382 可撤销之承诺 外部董监事 合计 2,261 1,626,702,393 注:招股说明书中陈述的自 2013 年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新增股东一共 166 名构成为:1 户 法人+135 名外部自然人股东+10 名(5 万股以上新增内部职工)+20 名(5 万股以下新增内部职工)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 年 1 月 24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653,476,9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153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1,310 人,均为自然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所持有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 占本行总股本 股东类别 人数(人)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原始外部自然人股东 1255 621,958,788 621,958,788 34.4094% 自 2013 年起至招股说明书 签署日新增 166 名股东中部 55 31,518,206 31,518,206 1.7437% 分股东承诺限售期届满 张家港行已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上述解除限售的股东中除安小磊因司法拍卖购得严娟股份与朱俊因 司法拍卖购得孙良兴股份而更名外,其他股东名称与招股说明书中所列示的名称 一致。 4/6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338,934,180 0 338,934,180 2、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437,228,052 0 437,228,052 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份 3、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850,604,433 -653,476,994 197,127,439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626,766,665 -653,476,994 973,289,671 A股 180,760,000 653,476,994 834,236,994 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80,760,000 653,476,994 834,236,994 股份总额 1,807,526,665 0 1,807,526,665 七、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 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5/6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主办律师: 黄宁宁 邵 禛 林 惠 年 月 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