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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家港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3-24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7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保持持续性
和稳定性,兼顾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事会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结
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在管理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能
够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认为: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
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并且对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
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三、关于 2017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联方信贷业务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由于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较大,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实际发生情况与年初预计存在较大差异。除此之外,2017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定价公允、合理,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按市场方式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
案,并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六、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行
业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本行
2018 年度外部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本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
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
构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2005〕120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担保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常规银行业务之一,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
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2017年,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
[2003]56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除经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
外,没有其它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业务事项。
      2、截止 2017 年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兵、杨钧辉、汪激清、王则斌、肖维红。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