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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视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4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视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作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认真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如下:

    (一)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或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均已履行相关审批、披露程序,公司未发生违规
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三、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解除限售名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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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667 名激励对象持
有的合计 1,833,000 股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未发生《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 667 名激励对象在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按
规定解除限售 1,833,000 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能够更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斌、童慧明、张启祥
                                                       201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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