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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鹭钨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2-17  

						股票代码:002842                 股票简称:翔鹭钨业                    公告编号:2017-011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06 号)文核准,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 股 , 发 行 价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11.42 元 , 发 行 新 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85,5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 37,486,3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248,013,7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正中珠江”)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7]G14000340425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需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
头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以
下统称为:“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
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主要条款及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
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 2017 年 1 月 11 日):
     1、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账户名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银行账号:698990697
    银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 17 号华景广场 1-3 层
    金额(人民币):19329.45 万元
    用途:公司年产 600 吨特种硬质合金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银行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账户名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银行账号:9550880019170900249
    银行地址:潮州市凤新大厦北侧(潮州大道中段)
    金额(人民币):3000.00 万元
    用途: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账户名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银行账号:726368196410
    银行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中银大厦
    金额(人民币):3520.55 万元
    用途:公司偿还银行贷款与支付除保荐机构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公司若将专户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存单或定期储蓄方式另行存放,公司承诺在
存单或定期储蓄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或定期储蓄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且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
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
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凌鹏、陈家茂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的专户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若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
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