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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3-22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7-027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4 号)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3837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021.60 万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34354.4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230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
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蛇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梅龙支行(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等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专户存储银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及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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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73168407861

    金额:5904 万元

    用途: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银行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蛇口支行

    账户名称: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886000000010188

    金额:18,450.40 万元

       用途:用于公司新建基于 ON-CELL 一体化全贴合技术液晶显示模组生产线
项目

       3、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龙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5910730510707

    金额:10000 万元

    用途: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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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
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胜、宋立民随时到专户存储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次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5%的,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以及电话方式通知海通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指
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
出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
者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海通证券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之
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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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各持一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东自贸试验区深圳蛇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龙支行等分别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230003 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