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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5-23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阅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制定的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
解锁日、解锁条件、自愿承诺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朱    岩                     孟晓俊




          胡振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