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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17-08-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作为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达”、“公司”)2017 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同兴达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
 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4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8,37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 4,021.6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4,354.4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230003 号《验资
 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预算投资额     募集资金净额    项目备案        实施主体
号
     新建基于
     ON-CELL                                     赣开发规字
 1              30,030.00        18,450.40                     赣州市同兴达
     一体化全                                   [2014]106 号
     贴合技术
     液晶显示
     模组生产
     线项目
     研发中心                                          赣开发规字
 2              5,904.00          5,904.00
     建设项目                                         [2014]108 号
     补充流动
 3              10,000.00        10,000.00                    -            同兴达
     资金
合
                45,934.00        34,354.40                    -
计

      二、前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说明

      2017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
 更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建设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由“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同兴达”,实施
 地点由“赣州开发区宝福路以东、赣通大道以南”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工业东
 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厂房”。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和具体内容

        (一)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募投项目之一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截止至本次
 董事会召开之日,募集资金已使用 2,835,875.6 元。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公司计划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东路利金城科
 技工业园厂房”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如下:
                                         变更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总投资 5,904 万元,拟投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东路利     同兴达
                     入募集资金 5,904 万元          金城科技工业园厂房
                                         变更后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总投资 5,904 万元,拟投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     同兴达
                     入募集资金 5,904 万元          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
  除上述变更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变。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均对此次变更发表同意意见。本次实
施地点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变更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而进行
的必要调整,预计该调整事项对募集资金项目的影响不大。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
的变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源利用效率、研发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战
略发展要求,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变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2017 年 8 月 22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研发
中心建设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
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因此,同意
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同兴达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
会、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
性,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同兴达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严   胜                        宋立民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