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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达: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05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8-079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隆晓燕女士。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4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3 日-2018 年 9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3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4 日 15:00 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交易所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
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智
界 2 号楼 15 层夹层会议室(三)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20,528,9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9.43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0,528,1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9.43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
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52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111%;反对 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8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九 次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8 年 8 月 1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同兴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兴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