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2017-03-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威星
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星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威星智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之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5 号”文核准,威星智能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66.67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08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173.3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468.76 万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22,704.61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出具了“天健验(2017)第 35 号”《验
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分别与专户存储
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的相关规定,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
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决定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1.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投资的品种为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
产品,包括购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
的产品。收益率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提
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规划。
公司确定投资的上述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中所规定的相关风险投资品种。
2、决议有效期
自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根
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按不同限期组合购买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
限不超过一年。公司在开展实际投资行为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
露义务。
3、购买额度
单笔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在决议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
用。上述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账户或用作其他用途。
4、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具体投资
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对公司的影响和可
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尽管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
波动的影响。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1、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
分析和跟踪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
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2、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
的监督部门,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购买银行保本型
理财产品业务进行重点审计和监督;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决策程序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经威星智能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的
董事会和监事会议案、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询问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
荐机构认为:
1、威星智能本次拟使用单笔额度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
2、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开展实际
投资行为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对威星智
能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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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洪锋 张 帅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