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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星智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9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8-070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8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刊登在 2018 年 9 月 3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9 月 18 日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41 号 6 号楼三楼会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11 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谦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妍女士
    (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0,113,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85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0,113,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5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
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8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4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8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
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0,113,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
二以上。关联股东范慧群、胡良传等 50 位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0,11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
二以上。关联股东范慧群、胡良传等 50 位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0,113,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
二以上。关联股东范慧群、胡良传等 50 位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2018 年 9 月 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
o.com.cn)或《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
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
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