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9-020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规定,
执行新的企业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
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
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财会〔2017〕16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财会〔2017〕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
础的摊销方法》(财会〔2017〕18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
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财会〔2017〕19 号)。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
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
知附件 1 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时间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变更介绍
(1)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前,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
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执行。
(2)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财会〔2017〕16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
方法》(财会〔2017〕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
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财会〔2017〕18 号)及《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财
会〔2017〕19 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印发的《关
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
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政部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
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财会〔2017〕16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财会〔2017〕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
础的摊销方法》(财会〔2017〕18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
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财会〔2017〕19 号)。
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执行上述解释对公司财
务数据无影响。
2、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8〕15 号)及其解读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 2018 年度财务
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8 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
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应收票据 24,771,627.38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258,691,411.05
应收账款 233,919,783.67
应付票据 20,856,350.90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312,169,073.74
应付账款 291,312,722.84
管理费用 23,429,268.97
管理费用 54,753,779.89
研发费用 31,324,510.9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对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列报项目及其内容作出的调整,
仅影响报表格式,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更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
策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能更加
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因此,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