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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星智能:《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19年4月)2019-04-26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情况对照表(2019年4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拟对现行《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本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可的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或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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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1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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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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