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17-017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92,314,72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0,000,000 股的 65.93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 9 人,所持股份 83,300,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9.5002%;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所持股份 9,01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4389%。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励建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2,304,0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84%;反对 10,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1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该 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2,304,0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84%;反对 10,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1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该 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2,304,0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84%;反对 10,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1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该 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2,304,0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84%;反对 10,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1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该 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2,301,4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56%;反对 13,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44%;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该 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0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4%;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6%;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2,304,0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84%;反对 10,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1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该 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0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5%;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董事工作考核及薪酬发放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2,304,0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84%;反对 10,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1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该 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0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5%;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2,304,0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84%;反对 10,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1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该 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0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5%;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932,4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284%;反对 10,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71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该 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0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5%;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彭文文律师和李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