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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芝股份: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4-05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6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关于核准深圳市美芝
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65 号文,
核准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534 万股。本次股票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61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294,197,4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
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及发行手续费用共计27,404,637.31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净额为 266,792,762.69 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会验字[2017] 1950 号《验资报告》。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
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八卦岭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以
及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 分别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年3月14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 0100 0093 0000 1003
    专户余额:人民币15,995.33万元
    用途:用于补充工程项目配套资金项目


    2、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 0100 0093 0000 0997
    专户余额:人民币2,017.05万元
    用途: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3、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59 0454 0710 402
    专户余额:人民币5,600万元
    用途:用于补充工程项目配套资金项目


    4、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62 6865 2374
    专户余额:人民币4,197.36万元
    用途:用于设计研发中心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创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创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
银行应当配合华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创证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创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创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创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创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创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
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创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创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创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创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创证
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华创证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7] 1950 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