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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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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相关条款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
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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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晓一                      方志钢                     赖玉珍


                                                           201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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