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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芝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21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4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属于新增会计
政策,变更前无对应的会计政策。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依据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执行;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除上述变更外,其余会计处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
营的列报。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
求,公司采用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在资产
负债表中增加“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
“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
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及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
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相关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无其他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