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美芝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2019-04-30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美芝装饰
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
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实际、投资者要求和意愿、
外部融资成本及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对本规划,以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的意见,施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积极
回报投资者。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若公司
当年实现盈利,且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
润的,公司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间隔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
优先于股票方式。

    2、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
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
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当年年末母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2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超过注册资本的
200%以上,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在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
和市场环境,制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或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召开
投资者见面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鼓励广大

                                   3
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
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2、如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不进行利润分配或以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分配或
以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的应分配而未
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公司根据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
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
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董事会应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保护股东权
益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
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