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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晖电气: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1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17-024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文彪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召开地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 85 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59,674,41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4.59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受股东委托的代表人 13 人,代表股份
55,923,9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9.90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750,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8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89,6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61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89,1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61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
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9,67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16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9,67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16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9,67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9,67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16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9,67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67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89,63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67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89,63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 2017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及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67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89,63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9,67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9,67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9,67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5,924,413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59%;反对
3,750,0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4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9,67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