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00 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蕾律师、张小龙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有关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系经 2017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17 年 5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2017 年 5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 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共 20 名(其中现场表决 20 名,网络投票 0 名),代表股份 45,17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5294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2. 议案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3. 议案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4. 议案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5. 议案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6. 议案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7. 议案七:《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8. 议案八:《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 议案九:《关于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10. 议案十:《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11. 议案十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12. 议案十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13. 议案十三《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贷款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14. 议案十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15. 议案十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 45,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 份数额为 11,20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160,000 股的 17.7453 %,赞成票 11,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的 0%。 上述议案中除议案一、议案十为特殊决议案,已得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 决权股东 2/3 以上通过;其他均为普通决议案,已得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 权股东 1/2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黄宁宁 经办律师:余蕾 张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