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赛车: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29
证券代码:002858 证券简称:力盛赛车 公告编号:2017-040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2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27
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28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青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44,32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0.1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42,68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7.58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38,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9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8,270,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3.09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632,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0.5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38,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936%。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会议。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说明:关联股东上海普赛投资有限公司和黄炜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
东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7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说明:关联股东上海普赛投资有限公司和黄炜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
东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7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3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7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上述议案中除议案一为特殊决议案,已得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
东 2/3 以上通过;其他均为普通决议案,已得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
东 1/2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蕾、张小龙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