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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美科技: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检查公司财务等事项的意见2019-03-16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检查公司财务等事项的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检查公司财务的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18 年年
度报告>和<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2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
2018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1、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公司 2018 年
年度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
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此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和
审核,并且认真审阅了公司每月的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监事会认为公司财
务管理规范、制度完善,没有发生公司资产被非法侵占和资金流失等情况。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其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 2018 年利
润分配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
则》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后,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与所涉及事项
均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
审计机构。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
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
易定价以市场同期同类能源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未违反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此外,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
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
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及《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1)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风险的控制,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已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深交
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董事会编制和
审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
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
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2017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
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同意公司自2019年1月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并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
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
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的意见
    2018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未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及资产置换,
也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
告及检查公司财务等事项的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监事:




                  陈云霞          郭兴亮           潘春燕




                                                        二O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