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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美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已取消)2019-03-16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和核查公司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后认为:公
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所述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兼顾了投
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提供审计服务与我
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了解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根据《公司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
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
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
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18年度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违规
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2017年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证监发字[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情况,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2、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因此,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
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
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证监发字[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该议案经过我们事前审核,我们表示同意将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并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
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相关交易以市场同期同类能源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定
价原则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持续发展,实现供热用热的稳定和持续。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日常
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预计。
    六、《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授权法定代表人在交易额度内签署相关业务
合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
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化要求,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报告期
内,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八、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
(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由于
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根据上述修订,
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
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江峰         韩   雁           董树荣




                                                           二〇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