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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今飞凯达: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4-27  

						      证券代码:002863     证券简称:今飞凯达    公告编号:2017-005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69号《关于核准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首次公开

发行普通股(A 股)5,55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0,414.00万元。其中,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25,685.10万元,发行费用总额

4,728.9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4月12日对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90号”验资

报告。

二、《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须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2017年4月25日,公司

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

    账户:1208015029200190448,金 额:10,000.00万元(包括部分发行费用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账户:14210155300001081,金 额:6,000.00万元(包括部分发行费用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账户:374072658640,金 额:11,914.00 万元(包括部分发行费用),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三、《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艳玲、朱欣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包括传真方式,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联系方式书

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
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

婺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市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7〕90 号《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