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盘龙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07  

						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9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875 号)核准,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67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0.03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7,350,1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3,301,886.79 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84,048,213.21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909 号”《验

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对募集资

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

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泰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

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验资报告》

出具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

下: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资金用途
                                          (万元)
                           102471368418   11,035.00      生产线扩建项目
                           102071367372   3,661.59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中国银行西安太白小区支行                              营销网络扩建及信息系
                           102471368509   2,333.02
                                                          统升级建设项目
                           102071367418   2,705.40          补充营运资金

注:上表中“账户余额”为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金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3. 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中泰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启洪、孙芳晶可以随时到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

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泰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泰证

券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七份,公司、开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909 号。

特此公告。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