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盘龙药业: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年4月)2018-04-20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公司年度
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的问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对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
损失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在本制度规定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

    第五条   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定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报复、打击、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2-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相关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
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