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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龙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9-03-27  

						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4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3 月 13 日,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盘龙药业”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陕西

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18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

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

对关注函所涉及的事项回复如下:



   《关注函》问题:

    请你公司核查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

楚庄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请根据

核查结果说明你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需更正之处。

    回复:


    一、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查阅了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

庄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而出具的相关核查文件: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情况调查函》

(主要内容包括股东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关联关系、持股情况、重

大诉讼情况等)、《委托管理协议》、《营业执照》、《私募基金备

案证明》、各自的合伙协议,以及前述股东于公司股票在深圳交易所

上市后出具的《不再委派董事的函》、《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苏州永乐补充协议》”)、

《<苏州天枢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天枢钟山补充协议》”)、《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春秋晋文补

充协议》”)、《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春秋齐桓补充协议》”)以及《嘉兴春

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春秋楚庄补充协议》”)等文件,认为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

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五名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原因如下:

    (一)五名股东因投资安排而持股,受相同主体控制

    根据公司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律师以及保荐

机构投行人员对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

庄共同委派董事进行访谈后出具的《盘龙药业首发上市项目查验文件

之访谈(走访)记录》,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

春秋楚庄持股背景如下:2011 年,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昆吾九鼎”)在对公司进行了前期尽职调查并与公司实际控
制人、管理层、主要股东多次沟通协商后,双方最终达成由昆吾九鼎

出资 9,000 万元持股 30%的投资合作方案。为分散投资风险,昆吾九

鼎提出通过其控制管理的 5 家私募投资基金分别出资入股,最终确定

由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分别持股。

据此,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共同与

公司以及相关股东签署了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并共同委派董事。

    根据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分别

出具的《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情况调查

函》、《委托管理协议》、《私募基金备案证明》,苏州永乐、天枢

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同为昆吾九鼎管理的基金,共

同向公司推荐一名董事,该名董事为昆吾九鼎投资总监。2018 年 3

月,公司收到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

共同出具的《不再委派董事的函》,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

春秋齐桓、春秋楚庄不再向公司委派董事。

    根据《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苏州

天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合伙协议》、《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

伙协议》第 3.1 条之约定,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苏州永乐、天枢钟山、

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均由其各自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无限

责任,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
    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股权/出资结构如下:




    由上图可知,昆吾九鼎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持有苏州永乐、天

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执行事务合伙人 100%股权

或者合伙份额。此外,根据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

桓、春秋楚庄的营业执照,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均为康青山

先生。

    公司认为,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

庄均接受昆吾九鼎进行基金管理,且其各自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受昆

吾九鼎控制,因此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

楚庄均受昆吾九鼎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

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
秋齐桓、春秋楚庄因受同一主体控制而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关联方

披露的规定,公司申报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并根据反馈意见提交了回复函,公司保荐机构出具《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律师出具《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其中

完整披露了苏州永乐等五名股东的关联关系,并且已经认定其受同一

实际控制人控制。但因“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概念,故本公司上市前的申报文件中并未出现对“一致行动

人”的明确认定。

    (二)不存在改变一致行动关系事由

    1、补充协议并非新增事项

    《天枢钟山补充协议》签署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春秋晋文补

充协议》签署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春秋齐桓补充协议》签署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春秋楚庄补充协议》签署于 2017 年 6 月 7 日,

《苏州永乐补充协议》签署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披露了 2017 年年度报告,并在年度报

告中认定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除苏州永乐外,其余 4 名股东补充协议的签署日期均

在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2018 年 5 月 10 日,年度报告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五名股东未对相关议案提出反对意见,因此上
述补充协议并非新增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事由。

     2、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影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制地

位

     《苏州永乐补充协议》、《天枢钟山补充协议》、《春秋晋文补

充协议》、《春秋齐桓补充协议》、《春秋楚庄补充协议》并未约定

将合伙企业性质从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因此苏州永

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仍由其各自的普通合

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天枢

钟山补充协议》、《春秋晋文补充协议》、《春秋齐桓补充协议》、

《春秋楚庄补充协议》已在第 3.1 条明确,“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

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由其直接行使

或通过其选定的代理人行使”。《苏州永乐补充协议》第 3.1.1 条明

确,“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

排它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

使。”

     《苏州永乐补充协议》第 3.1.3 条约定,“对于投资金额不超过

本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 5%的拟投资项目,不通过咨询委员会作出

决定,由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决定即可直接投资,但不提交咨询委员

会决策的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 30%。”

《天枢钟山补充协议》、《春秋晋文补充协议》、《春秋齐桓补充协

议》、《春秋楚庄补充协议》第 5.4 条约定,合伙企业投资及资产处

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做出,并经投资顾问委员会通过。由此
可见,首先,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或投资顾问委员会所讨论

的事项系由普通合伙人所决定和提交,且苏州永乐的普通合伙人在某

些情况下可直接做出投资决策。其次,《苏州永乐补充协议》第 5.2.7

条、《天枢钟山补充协议》、《春秋晋文补充协议》、《春秋齐桓补

充协议》、《春秋楚庄补充协议》第 4.7 条亦明确,咨询委员会或投

资顾问委员会及其成员在任何意义上均不应被视为参与合伙企业的

管理及执行,即咨询委员会或投资顾问委员会的行为均不影响普通合

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和执行权。

    且根据《苏州永乐补充协议》、《天枢钟山补充协议》、《春秋

晋文补充协议》、《春秋齐桓补充协议》、《春秋楚庄补充协议》第

4.2 条之约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

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

企业签署文件,或进行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动。有限合伙人

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

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所以有限合伙人不必承担无限责

任。”相关约定均明确有限合伙人以及咨询委员会或投资顾问委员会

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任何管理或控制。且《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明

确规定,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因此,公司认为,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无权决策、

不参与管理且不承担责任,其内部虽设立咨询/投资顾问机构,但其

所议事项由普通合伙人提交,其意见仅在其内部的约定事项中参考,

并明确约定该行为非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和控制行为,且不能直接对外

部机构产生法律效力,故不能否定普通合伙人的控制地位。苏州永乐、
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仍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

业执行合伙事务,上述各有限合伙企业本质并未发生变化,普通合伙

人控制地位亦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综上,昆吾九鼎仍可通过控制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基金管理对苏

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形成控制。因此,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规定,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

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因受同一主体控制而互为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不存在需更正之处

    苏州永乐、天枢钟山、春秋晋文、春秋齐桓、春秋楚庄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公司已按照当时之有效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要求披露

前述情况,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不存在更正之处。



    特此公告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