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艺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19-03-16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艺科技”或“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对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负责、实事
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及
公司自身经营特点,以及公司的未来发展、股东的合理回报需求等因素,有利于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执业资质,作为 2018
年度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审计原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表的相关专项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实际情况,在公司审计过程中,严格履行了双
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担任年度审计机构的条件和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江苏传
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问询,对公司进行了审慎核查后,发表如下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上述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的风险。报
告期内,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组织、
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2018年度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
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部
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但在实际执
行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
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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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蓓 王玉春 闵爱革
2019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