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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艺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9-03-1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传艺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玉仁               联系电话:0512-62938515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    昺             联系电话:0512-6293851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不适用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是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5 次(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
                                  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报
                                  告》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关 于江苏 传 艺科技 股 份有限 公 司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核查意
                                  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是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8 月 1 日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2017 年 5 月修订)讲
                                  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讲解、募集资金违规使
                                  用案例讲解、信息披露违规案例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不适用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 、 其 他 ( 包 括 经 营 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无                    不适用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邹伟民承
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                                            是       不适用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0月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上
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定
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
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
     2、实际控制人陈敏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是   不适用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0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
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
相应调整。
     3、股东承源投资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本企业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
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是    不适用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0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
业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
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
价相应调整。
     4、股东鑫海创投、润泰创投、扬子创投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是    不适用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赛平、许小丽、     是    不适用
陈桂林、史云中、单国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
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0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上
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十二个月锁定期
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改变。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
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6、监事刘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是   不适用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7、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
前 5%以上股份的股东邹伟民、陈敏、承源投资
作出以下承诺:本人/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的意向。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
计减持不超过本人/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是   不适用
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
整)。股份减持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
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本人/企业提前将减持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
个交易日公告。如本人/企业违反本承诺或法律法
规减持股份,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8、公司承诺: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应公
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采
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
施;(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
正;(3)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是    不适用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5)根据届时
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公司将要求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
敏承诺:(1)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则本人将及
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
补救措施;(3)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接到董事会发
出 的 收 益 上 缴 通 知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进 行 支 付 ;   是    不适用
(4)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
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
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
保障;(5)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
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10、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不越权干预公司经                  是   不适用
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11、稳定股价的措施承诺,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承诺:在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本                  是   不适用
公司/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
极采取措施以稳定股价。
     1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夫妇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江苏传艺科
                                                            是   不适用
技 股 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
     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
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
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
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并愿意对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
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
的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承诺人
承诺将该企业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
或股权进行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在同等商业条件
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
     除对发行人的投资以外,本承诺人将不在任
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发行人其控股子公
司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
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
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在公
司 2018 年收购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时承诺:
     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下同)
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 没有从事
与传艺科技或东莞美泰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相
同 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或
其它形式经营 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传艺科技或东
莞美泰及其下属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
成竞争的业务;并承诺为避免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传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潜在同业竞
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 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
传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 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
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或其他经
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传艺科 技
及其下属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
竞争关系 的经济实体;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传
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有竞
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 知传
艺科技,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
会给予 传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本人保证绝不利
用对传艺科技及其 下属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
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传艺科技及其下
属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本人保证将 赔偿传
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
产生 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承诺在本人作为传艺
科技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且不可
撤销。
     13、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夫妇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江苏传艺科
技 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
     本承诺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
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传
艺科技及其子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关联交易。
     在本承诺人作为传艺科技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期间,本承诺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
减少与传艺科技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
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承
诺人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和《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
业准则进行。                                   是   不适用
     本承诺人承诺不利用传艺科技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传艺科技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在公司
2018 年收购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时承诺:
     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下同)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传艺
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将继续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市场
定价原则,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
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传艺科技及其控股子公
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
惠的条件。本人不会利用其对传艺科技的控股地
位及与传艺科技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传艺科技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传艺科技的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在传艺科技董事会、股
东大会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继续严
格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义务。因
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导致传艺科技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对由此给传艺科技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
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
成的任何不利影响。本承诺在本人作为传艺科技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且不可撤
销。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出具
承诺:今后发行人因上市前执行的社会保险、住      是        不适用
房公积金政策而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
积金、缴纳罚款,或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均由
本承诺人及时、足额对发行人作出赔偿。
     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公司独
立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承诺:本人与     是        不适用
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将
保持相互独立。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不适用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玉仁                   吴   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