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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艺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3-16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经营项目以及

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

下:
   章 节              章程原条款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416.539 万元。            24,777.539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416.539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777.539 万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应用 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应用

              软件研发,印刷柔性线路板、 软件研发,印刷柔性线路板、

              导电按钮生产、销售,键盘的 导电按钮生产、销售,键盘的

              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生产和销售、通讯器材(除卫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星天线)、通信设备、电子元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器件等、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                         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司职工;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 达到 30%。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上市公司除上述情形外
                                          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四节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转让给职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该款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款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该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