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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艺科技:关于变更财务总监和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002866            证券简称:传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7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财务总监和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艺科技”或“公司”)董事会于
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单国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单国华先生
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单国华先生辞去财务总监一职,后续将
在公司继续担任副总经理、董事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传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单国华先生辞去财务总监的申请自辞职报告送
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单国华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
董事会对其在任职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董
财务总监和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文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同意聘任单国华先生为内部审计负责人,全面主持并负责公司审计监察部的
日常审计管理工作。上述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
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8 日
证券代码:002866           证券简称:传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7


    附件:财务总监简历
    刘文华先生, 1978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
历,会计师职称。2001 年至 2003 年在湖北天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担任
会计;2003 年至 2004 年在常州市长兴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主管;2005
年至 2016 年在亿和精密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历任财务课长、经理、高级经理;;
2017 年在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管理部经理;2018 年
起在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文华先生通过股权激励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 6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4%,刘文华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以及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内部审计负责人简历
    单国华先生:196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
会计师职称。1980 年至 1983 年在宝应夏集粮管所工作,担任会计;1983 年至
2007 年在扬州高华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主管、常务副总经理;2007 年
至 2009 年在扬州润扬气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0 年至 2014 年在江
苏传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副总经理。2014 年起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2017 年连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于 2019
年 1 月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于 2019 年 4 月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现担任公司董
事兼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单国华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62.4167 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2519%,其中:通过扬州承源投资咨询部(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 524,167 股。,通过股权激励获得公司限制性股份 10 万股,单国华先生与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