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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艺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0-05-0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传艺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玉仁               联系电话:0512-62938511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昺                 联系电话:0512-6293855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不适用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是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5 次(东吴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报告》核
                                  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
                                  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
                                  则落实自查表》核查意见、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情况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是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9 年 7 月 10 日
                                  1、《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 相关条款的讲
                                  解;
                                  2、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案例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不适用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 、 其 他 ( 包 括 经 营 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无                    不适用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是       不适用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0月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上
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定
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
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
     2、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时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
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
                                               是   不适用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0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
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
相应调整。”
     3、股东扬州承源投资咨询部(有限合伙)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本企业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
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是    不适用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0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
业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
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
价相应调整。”
     4、股东江苏高投鑫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高投润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    不适用
扬州扬子高新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
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赛平、许小丽、
陈桂林、史云中、单国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0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上
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十二个月锁定期    是   不适用
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改变。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
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6、监事刘园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是   不适用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7、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公司股东邹伟民、陈
敏、扬州承源投资咨询部(有限合伙)在公司首    是   不适用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本人/企业具有长期持
有公司股票的意向。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人/企业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
相应调整)。股份减持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
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本人/企业提前
将减持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
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本人/企业违反本承诺或
法律法规减持股份,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
有。”
    8、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若未
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及其他公开承诺,应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
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2)在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3)造成投资者损失     是    不适用
的,依法赔偿损失;(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公司将要求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
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1)若未
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及其他公开承诺,则本人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
的责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如因
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并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
                                              是    不适用
日起 10 日内进行支付;(4)若本人未履行相关
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
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
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5)自未履行承诺
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
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
股份。”
    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
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不越权干预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人承诺严     是   不适用
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
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
应义务,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
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在
公 司 2019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事 项 中 承 诺 :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2、若本人因越权干预上市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致使摊薄即
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
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
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1、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
民、陈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是   不适用
时,本公司/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
案,积极采取措施以稳定股价。”
     12、公司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时承诺:“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
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
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
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
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                是   不适用
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并愿意对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
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
的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承诺人
承诺将该企业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
或股权进行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在同等商业条件
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
    除对发行人的投资以外,本承诺人将不在任
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发行人其控股子公
司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
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
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在
公司 2018 年收购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时承诺:
“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下同)及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
传艺科技或东莞美泰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相同
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或其
它形式经营 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传艺科技或东莞
美泰及其下属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
竞争的业务;并承诺为避免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传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潜在同业竞
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 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
传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 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
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或其他经
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传艺科 技
及其下属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
竞争关系 的经济实体;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传
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有竞
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 知传
艺科技,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
会给予 传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本人保证绝不利
用对传艺科技及其 下属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
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传艺科技及其下
属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本人保证将 赔偿传
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
产生 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承诺在本人作为传艺
科技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且不可
撤销。”
    13、公司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时承诺:“本承诺人以及下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
“附属企业”)与传艺科技及其子公司之间现时
                                               是   不适用
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本承诺人作为传艺科技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期间,本承诺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
减少与传艺科技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
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承
诺人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和《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
业准则进行。
    本承诺人承诺不利用传艺科技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传艺科技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在
公司 2018 年收购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时承诺:
“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下同)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传艺科
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
法避免,将继续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市场定
价原则,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
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传艺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
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
的条件。本人不会利用其对传艺科技的控股地
位及与传艺科技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传艺科技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传艺科技的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在传艺科技董事会、股
东大会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继续严
格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义务。因
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导致传艺科技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对由此给传艺科技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
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
成的任何不利影响。本承诺在本人作为传艺科技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且不可撤
销。”
    14、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
陈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今后公司
因上市前执行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而需
                                               是   不适用
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罚款,
或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均由本承诺人及时、足
额对公司作出赔偿。”
    1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
敏在公司 2018 年收购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时
                                               是   不适用
承诺:“本人与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和业务等方面将保持相互独立。”
    16、公司在 2018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     是   不适用
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不适用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玉仁                      吴    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