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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康生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6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给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保障企业健康
持续运行,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规范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产品及原材料,
目的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有效防范和规避生
产经营中的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
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需求总量,商品期货持
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第五条 商品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
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标的存货周转的时间。公司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
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科学调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业务人员和操作
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
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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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拟投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如超过该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
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商品期货交易授权书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公司与商品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被授权人应
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立即予以调
整,同时应由授权人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原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
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
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负责审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董事会秘书、审计部
及证券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
计部负责人、分管采购副总、采购部负责人及期货操作等相关人员。公司董事长为工作小组
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作小组组织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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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小组




       业务交易              业务核算                风险控制           信息披露



      指令下达            资金调拔、会计核算         稽核审计           档案管理
(工作小组指定交易员)       (会计人员)           (审计人员)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
 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
 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
 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
 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
 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一) 工作小组负责对参保商品期货的市场行情、订单、库存情况进行研究,加强日
 常监控,拟定保值方案。
       (二)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由公司工作小组进行研究决策,确定书面方案→工作小组
 负责人审批→交易员下单。
       (三) 资金调拨流程:由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填报套期保值交易申请表→
 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批→资金调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进行资金调拨并备案。
       (四) 工作小组依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持有的商品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日时,对需要继
 续持有的头寸,可进行移仓操作;对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应及时知会财务部、采购部
 安排交割,交易员发起相关流程时须知会工作小组其他人员。
        移仓操作流程:交易员填报套期保值移仓申请表→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批→交易员依据
 操作指令实施操作→档案管理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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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割操作流程:交易员填报交割申请表→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批→资金调拨员审批→发
出交割意向→资金划转→实施交割→档案管理员备案。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
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必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商品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商品期货业务工作小组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工作小组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经资格审
查合格后作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合作单位;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商品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
化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和财务总监,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商品期货经纪公
司。
       第二十七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关注市场变化情况 ,当商品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
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审计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
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如下:
       (一)财务部负责资金风险控制,具体包括:
        1、定期了解公司商品期货账户的动态权益;
        2、监控交易保证金额度及交易持仓头寸;
        3、每月末与商品期货经纪公司核对保证金账面余额以及商品期货合约持仓状况,出
具书面报表;
        4、定期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评估。
       (二)内部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告工作小
组负责人:
    1、商品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商品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具体的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商品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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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商品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3、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当发生属商品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及时通
知商品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商品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
损失;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并下达相
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公司应
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电子计算机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
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套期保值业务及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交易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
情况、保值后库存净敞口变动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商品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商品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
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商品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商品期货业务结算单,包含
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定期报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性评
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每月结束后,财务部编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盈亏明细表,报工
作小组负责人、财务部总监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


                          第七章 保密制度和信息隔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商品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商品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决议公告;(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 该
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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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
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等;(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
部控制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
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绝对值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


                               第九章 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
失时,工作小组应充分分析,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一条 如因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旱灾、台风、龙卷风、火灾、暴乱、
骚乱、战争、恐怖袭击、传染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
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如公司所在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致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
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采取必要
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
少 15 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商品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等档案应保存
至少 15 年。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
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及损失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
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
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
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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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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