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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溢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3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三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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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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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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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7 日上

午 9:30-11:30 及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0 年 3 月 27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

号广州信息港 A 栋 18 楼公司大会议室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8 人,所持股份总数 63,561,865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740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1 人,所

持股份总数 3,361,865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95%,具体情况

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

数 39,840,315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0575%。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3 人,所持股份总数 23,721,5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830%。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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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1,8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361,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因拟审议事项与部分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

司、罗瑞发、刘咏平、杨成、王明宽、李娜、李朝莉、蔡福春、甘云龙对该提案

回避表决。

    2.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48,3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8%;

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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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348,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5984%;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48,3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95%;

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348,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5984%;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因拟审议事项与部分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

司、罗瑞发对该提案回避表决。

    4. 《关于修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48,2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6%;

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348,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5955%;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0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5. 《关于确定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48,3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8%;

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348,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5984%;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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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6. 《关于确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48,3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8%;

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348,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5984%;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7. 《关于确定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48,3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8%;

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348,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5984%;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8.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8.01 选举罗瑞发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 63,211,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3,011,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89.5833%。

    8.02 选举杨成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 63,211,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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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3,011,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89.5833%。

    8.03 选举郑映虹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 63,211,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3,011,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89.5833%。

    8.04 选举刘咏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 63,211,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3,011,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89.5833%。

    8.05 选举于海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 63,211,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3,011,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89.5833%。

    8.06 选举关志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 63,211,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3,011,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89.5833%。

    9.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 选举陈君柱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 63,211,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3,011,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8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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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2 选举向吉英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 63,211,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3,011,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89.5833%。

    9.03 选举李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 63,211,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3,011,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89.5833%。

    10. 《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1 选举周海荣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获得选举票 63,211,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3,011,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89.5833%。

    10.02 选举倪传宝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获得选举票 63,211,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 3,011,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89.5833%。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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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邓   蕾




                                   时间:           2020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