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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山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08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6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9月7日9:30-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15:00至2018年9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
  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昆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72,103,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4.886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72,087,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4.872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6,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144%。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16,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1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
表股份 1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44%。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同意 72,087,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
反对 16,0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6,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72,087,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
反对 16,0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6,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何超、楼永辉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山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06G20170271-00005号)。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