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圣制药: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10-2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A 座 31 层
                                                       邮
                 编:100022
                 电话:010-58698899 传真:010-58699666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圣制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圣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召开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

    2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 在 深 圳 证 劵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天圣
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 215-3 号维也纳国际酒店莫扎特厅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15:00~2018 年 10 月 22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3
                                                               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股权登记
日(2018 年 10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
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896,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35%。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16,892,8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22%;(2)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
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4,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监事会人数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公司 1
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
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
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96,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监事会人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96,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96,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96,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议案 3、议案 4 为特别决议
事项,其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不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
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闫鹏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     庭                 聂   东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