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19-035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 议案 6《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未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20 日~2019 年 5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 48 号君顿秀邸 酒店 2 楼君贤德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爽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召集及召开 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1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093,6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98%。其 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925,95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67,74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67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 与 本 次 会 议 表 决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46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4,960,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4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793,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75%。 ( 2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44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167,7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2%。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133,4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4.6927%。反对 846,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806%;弃权 1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 0.6267%。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133,4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4.6927%。反对 846,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806%;弃权 1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7%。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123,6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4.6385%。反对 856,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48%;弃权 1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7%。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133,4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4.6927%。反对 846,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806%;弃权 1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7%。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123,6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4.6385%。反对 962,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189%;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6%。 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990,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3.5159%。反对962,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4327%;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0.0515%。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通过。 6、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群、刘维、刘爽、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中刘群未出席会议且未参与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 891,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8.1288%。反 对 846,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5.7458%;弃权 113,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2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8,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17.8354%。反对846,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2.4618%;弃权1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27%。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未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162,1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4.8513%。反对 818,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220%;弃权 1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9,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3.7732%。反对81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5.4688%;弃权1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758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通过。 4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311,7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5.6781%。反对 668,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952%;弃权 1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179,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94.7731%。反对668,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4689%;弃权1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758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2/3 以上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 2018 年度述职,将 2018 年度出 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 况、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行职务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聂东出席见证,其出具的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 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5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1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