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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圣: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2019-05-28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19-037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近日收到重
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一分检”)起诉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起诉书内容摘要

    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一案,由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
检察院交由重庆一分检审查起诉。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刘群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及
被告人李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由重庆市
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重庆一分检审查起诉。

    (一)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

    起诉书认为,2003 年至 2018 年初,时任天圣制药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
人的被告人刘群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天圣制药及其关联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
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474.8015 万元,其中刘群代表天圣
制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 970.074 万元。

    起诉书认为,2006 年下半年至 2017 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群为使被告单位
天圣制药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 405 万元,其中
刘群代表天圣制药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人民币 260 万元。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的上述行为应当以涉嫌
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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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
十三条及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
对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被告人刘群、李洪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起诉书认为,2016 年 12 月中旬,重庆国中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
医药”,系天圣制药全资孙公司)因消防设施未达标而拆除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的
生产车间并停止生产中药饮片,时任天圣制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被告人刘
群召集天圣制药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重庆”,系天圣制药的全资
子公司)、国中医药相关负责人员开会,决定将国中医药的设备、原材料、包
装等运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天圣重庆,由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厂名、厂址等
标识生产、销售中药饮片。时任天圣制药总经理的被告人李洪在得知前述决定
后,安排天圣重庆相关负责人员予以执行。2016 年 12 月下旬至 2018 年 4 月期
间,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的名义生产中药饮片,但未按规定制作生产记录,成
品未经质量检验,未按规定使用生产批号、产品合格证等,并以国中医药名义
对外销售。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名义生产
的中药饮片按假药论处。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
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名义生产中药饮片价值合计人民币 445.80251 万元,销售
中药饮片金额合计人民币 396.975378 万元。

    重庆一分检认为,天圣重庆及国中医药均系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的全资子公
司,天圣重庆和国中医药的人事安排、原材料采购、生产组织、产品销售、财
务支出等事项均由天圣制药统一管理,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名义生产中药饮片
行为应当对被告人刘群、李洪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
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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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人刘群和李洪涉嫌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

    起诉书认为,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被告人刘群利用担任天圣制药董
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款项及费用等方式将天圣制药资金共计人民币
9,182.495 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李洪利用担任天圣制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
利,帮助刘群非法占有天圣制药资金人民币 435 万元。

    起诉书认为,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2 月期间,被告人刘群利用担任天圣制
药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缴纳保证金、虚增款项、支付预付款和往来款等
方式挪用天圣制药资金人民币 3,325 万元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
人李洪利用担任天圣制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群挪用天圣制药
资金人民币 260 万元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和李洪的上述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
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
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犯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
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被告人刘群涉嫌虚假诉讼罪

    起诉书认为,2016 年底至 2017 年初,被告人刘群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
计人民币 200 万元,为掩饰行贿罪行,捏造行贿款系借款的事实和证据提起民
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判决均未申请执行。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的上述行为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
任。

    如上述罪名最终经法院判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
七条之规定,犯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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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原董事长刘群相关情况,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04 月 03 日、2018 年 04
月 10 日、2018 年 04 月 27 日、2018 年 05 月 10 日、2018 年 09 月 26 日、2018
年 12 月 04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长授权董事、总经理代行其职责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18)、《关于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20)、《关于公司董事长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关
于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关于公司董
事长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2)、《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9);公司原总经理李洪相关情况,分别于 2018 年 05 月
07 日、2018 年 11 月 07 日披露了《关于总经理不能正常履职的公告》(公告编
号 : 2018-043 ) 、 《 关 于 董 事 、 总 经 理 辞 职 的 公 告 》 ( 公 告 编 号 : 2018-
106)。

     国中医药中药饮片相关事宜,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子公
司重庆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召回中药饮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如公司被判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被处以罚
金。公司不排除上述事项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
应对,尽量减少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五、公司针对本次起诉书相关内容采取的措施

     (1)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 2018 年 8 月对国中医药发布《责令
召回通知书》(渝)药责召通〔2018〕1 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调查认
为国中医药在未经许可的场地组织生产,生产的中药饮片以原有批号入库,且
未进行成品检验,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召回相关产品。公司已对上述事宜
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庆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召回中药饮
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国中医药已按照《通知书》要求积极配


                                           4
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及时召回了相关产品并妥善处理。2018 年 9 月,国中
医药完成了相关中药饮片的召回工作,并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了
《重庆国中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召回情况总结》。

    经公司查明,天圣重庆在上述期间内生产中药饮片并由国中医药对外销售
的主要原因系国中医药因生产车间拆除且无法生产,而天圣重庆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已经取得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渝 20160119 号的
《药品生产许可证》,证载的生产范围为:中药饮片及毒性中药饮片,有效期
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同时,天圣重庆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 日进行了
现场检查,并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进行了
药品 GMP 认证审查公示,2017 年 4 月 10 日,天圣重庆取得了重庆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 CQ20170013 号《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至 2022
年 4 月 9 日。因此被告人刘群决定由天圣重庆生产中药饮片并由国中医药对外
销售。上述中药饮片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 445.80251 万元,销售中药饮片金额
合计人民币 396.975378 万元,占公司年销售收入均不足 0.5%。上述中药饮片对
公众健康无重大不良后果,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公司将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制度》为基准,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对原材料购
进、生产过程、产品放行、市场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严格控制。对产品采购
以及生产过程中质量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
制,强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真反思,切实整改,重塑企业形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
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该案审理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
将及时在上述指定媒体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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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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