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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隆雅图: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7-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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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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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并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 42 号潇湘大厦 6 层大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震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与《会议通知》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孙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6 日。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持股证明及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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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

票的股东及其投票情况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21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1,995,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96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51,987,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8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

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988,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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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988,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该项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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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